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5162号之二 原告:***,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郑州市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