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5162号之二
原告:***,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郑州市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