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5162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5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173236元、利息150000元和违约金925985.4元,共计7249221.4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被告承包了汝州市广城东路东延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工程,被告随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实际施工,原告根据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该工程施工结束后,经过共同结算,原被告于2022年6月10日针对所剩工程款偿还事项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各方确认工程款为6173236元尚未支付,确认之前欠利息为45万元(2016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本息合计6623236元,由三被告分期偿还,协议第三条约定:“第一期于2023年1月30日之前偿还甲方150万元;第二期于2024年1月30日之前偿还甲方150万元;第三期于2025年5月30日之前偿还甲方3623236元”;协议第四条约定:“若第二市政与乙方违约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违约,第二市政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拖欠款项的15%计算)”;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第二市政与乙方逾期偿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甲方有权下欠所有款项诉至法院,因诉讼产生的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第二市政与乙方双方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仍至今未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仅仅支付30万元,无奈之下,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得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诉。 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所列内容,原告主张依据为一份所谓债务“协议书”,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普通的债务纠纷,申请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贵院将原告***诉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移送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且将***、***均作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第二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汝州市。依照上述规定,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