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某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融汇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143号1栋4楼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汇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幢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融汇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143号1栋4楼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汇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幢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融汇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