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28民初6731号
原告:郑州市瑞杰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70××××,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号郑州大学建筑科研中心10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迎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DP016P,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瑞杰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邑县迎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瑞杰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瑞杰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瑞杰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1.31元,由原告郑州市瑞杰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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