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304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汽轮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
法定代表人:姜晓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系南京汽轮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小凌,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现住南京市玄武区石婆婆巷****汽轮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员.
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彦江,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热电厂副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汽轮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汽轮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京汽轮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304执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继武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