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1民初6703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颖(系原告之女),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在理人:狄贵琴(系原告之妻),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永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男,该公司客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颖、狄贵琴、被告北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张月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燃公司赔偿**房屋及物品损失36262元。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房山区XXX号房屋系**名下合法财产,北燃公司属于该房屋小区的供热公司。2019年12月28日上午,楼下邻居打电话告知**,北燃公司的暖气管道破裂了,导致楼上楼下邻居被淹。**所有房屋的卧室、客厅、厨房均被污水浸淹,,地面积水室内墙壁、门、门框、床等家具以及床上用品均有损毁。该事故发生后,**和北燃公司经两三次协商,对赔偿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北燃公司辩称:对**陈述的事实理由认可,确实是因为我公司暖气管道破裂,导致**房屋被淹,房屋及室内物品受损。我公司已经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评估人员对**的损失进行评估,但评估的**损失金额为三四千元,双方就损害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又联系保险公司评估,最终将**的损失金额调整到七千多元,**还是不能接受,现在最多可以赔偿到一万元。**请求数额过高,我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市房山区XXX房屋产权所有人为**。2019年12月28日,因北燃公司管理的暖气管道破裂导致漏水,造成北京市房山区XXX房屋的装修及物品等损坏。此后,**与北燃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价评估公司)对**的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京价评估公司对鉴定过程的描述为:因漏水造成装修损害的时间间隔较长,当事人描述的从电源插座孔流水现象已不存在、复合木地板拼接缝隙的霉渍痕迹已无霉斑实体,评估人员根据影像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家具包含板材箱式双人床、床垫和板材五门衣柜,经勘查板材存在因吸水膨胀变形损害,床上用品包含棉被、床单床罩、乳胶枕和枕芯,其中棉被、床单和床罩已被清理无实物,当事人申请评估的3个同样式的乳胶枕,其中两个无实物,评估人员按照一般性、家庭正常使用原则对无实物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无异议项装修及物品损失金额为13058元,有异议项装修及物品损失金额为22734元,施工现场保护材料费用470元,其中有异议项评估分摊金额为300元,无异议项评估分摊金额为170元。关于评估报告无异议项,北燃公司认为评估公司评估的单价和数量过高。关于有争议项,客厅和厨房损失,北燃公司认为因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里8号楼404房屋前期曾发生过一次漏水事故,客厅和厨房损失与本次漏水事故无关;主卧损失,北燃公司认为木地板和吸顶灯安装的评估单价过高,对其他损失评估结果认可;小屋损失,北燃公司认为除踢脚线存在损失外,小屋没有其他明显损失;卫生间损失,北燃公司表示认可;全屋线路,北燃公司认为不存在损失;物品损失,北燃公司认为五门衣柜和穗宝牌双人床垫未达到换新标准,床上物品(被子、枕头、床单、床罩等)大部份都没有实物,评估价格不合理。北燃公司陈述**的损失仅为7180元,为证明其主张,北燃公司申请北京安诚保险公估公司工作人员杜小强出庭作证,并提供北京安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保险公估报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另本院也曾到北京市房山区XXX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显示小卧室地板有一处鼓起,**一方陈述有六床被子、一个枕头被泡,现场只遗留一个枕头,其他均已丢弃,对此,北燃公司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根据**与北燃公司的陈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的损失数额。京价评估公司鉴定结论中的无异议项装修损失13057.77元,系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和相关造价规定作出。北燃公司主张鉴定结论评估单价和和评估数量过高,但其提供的保险公司公估报告为其单方作出的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供的其他证据如保险公估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京价评估公司关于无异议项装修损失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有异议项装修损失,对于北燃公司于庭审中表示认可的损失,本院不持异议;北燃公司认为评估价格和数量过高部分损失,如前所论述,本院不予采信;北燃公司认为与本次漏水事故无关部分损失,北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北燃公司认为不存在损失部分,北燃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有异议项物品损失,关于五门衣柜和双人床垫,根据京价评估公司鉴定意见,衣柜和床垫确实存在损坏,**要求换新并无不当;关于床上用品,对于双方均认可的损坏物品,包括三个乳胶枕、六床被子,尽管部分已经没有实物,京价评估公司根据一般性、家庭正常使用原则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无不当,对床罩和床单,因为已经没有实物,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述物品存在损失,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537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0500元,由北京北燃房山供热公司负担102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258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北京北燃房山供热公司负担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