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2726号
原告: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43号2幢5层。
法定代表人:蔡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燕山印刷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横岭。
法定代表人:孙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燕山印刷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调解,原告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北燃房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杜巧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