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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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7337号
原告:瑞安市华鹰消防器材店,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村民莘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9H3X6B。
经营者:***,男,1978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390481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顺县筱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枫*****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900254213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华鹰消防器材店与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泰顺县筱村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华鹰消防器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华鹰消防器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原告瑞安市华鹰消防器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