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相城第一分公司、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564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0年4月26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相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商城******。 负责人:***。 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 法定代表人:高桥。 原告***、***诉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相城第一分公司、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70.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用28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