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相城第一分公司、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564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0年4月26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相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商城******。
负责人:***。
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
法定代表人:高桥。
原告***、***诉被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相城第一分公司、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70.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用28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