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6162号
原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
法定代表人高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瓜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宇公司诉称: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苏州市**区汇金中央广场的建筑面积14700平方的“有关消防工程图纸设计、施工、消防验收”等施工内容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为7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了相关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一份,约定位于**区汇金中央广场有关“装修图纸设计,消防图纸设计”交付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人民币12万元整,合同约定相关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9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施工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苏州市**区汇金中央广场建筑面积7300平方左右的有关“机械排烟、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智能应急疏散等”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897125.16元,同时合同约定相关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上述施工项目,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均按约施工,相关施工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均交付被告。但被告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原告所施工的相关经营场所,被告已停止经营。综上,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合法有效,相关项目和图纸也已交付被告,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故被告应立即支付全部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669137.6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669137.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2、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瓜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2019年6月12日的合同,第六条约定了支付方式,被告已按约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70%,第三笔10%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因为未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合格意见书,第四笔15%的工程款也未符合付款条件,因为没有提交竣工结算材料,因为工程没有完工,余款5%不需要支付;对于2018年9月27日的合同,被告已经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笔35%的工程款和第四笔尾款,因为原告没有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合格意见书,所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委托设计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报审批用的,该合同项下的项目未做;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是原告工程不合格,无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所以被告不应当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9日,瓜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苏州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区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内容为根据消防法规设计消防图纸并施工,建筑面积为14700平方米;工程定于2018年10月19日开工,于2018年11月02日竣工配合本工程其它工种同步完工,于2018年11月30日拿到消防验收满足办公使用及相关进车使用;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指派**才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款为70万元,甲方分为四次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即28万元,乙方按实际工作完成80%的工程量并向甲方提交完成工程量清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即14万元,工程竣工通过消防验收,乙方向甲方交付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装修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5%即245000元,余下工程总价款的5%即3500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甲方收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次日起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甲方历次付款前均需收到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15日内乙方完成费用支付;由于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2019年4月2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大队在检查中发现瓜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位于苏州市**区手车保卖店二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该大队遂作出苏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二层停业,并对其罚款3万元。
2019年4月8日,瓜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委托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位于**区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设计装修图纸、消防图纸,设计总额为12万元;图纸设计完成满足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设计费用一次性付清,如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不视为违约;工程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止。
2019年4月26日,瓜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询问天宇公司员工**才“能否提供一份二层的消防疏散图”,**才回复称“我在叫设计出图”。2019年5月9日,**才通过微信向**发送设计图一组,并告知“补风窗户位置都标出来了,以这份为主”,**回复称“好的,我主要看平面图是否符合瓜子要求”。
2019年6月17日,苏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编号为吴住建消审字(2019)第39号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苏州保卖店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1、地上水、地上水平疏散走道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2、装修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应按中2设计;报警、喷头等消防设施的布置及安装应考虑建筑平面布局、**等对设施的影响,严格执行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4、装修区域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4条设置固定窗;5、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设有门禁形式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2019年6月20日,瓜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瓜子二手车苏州南保卖店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区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内容为根据图纸设计内容,机械排烟、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智能应急疏散的施工满足消防验收,工程定于2019年6月7日开工,于2019年6月30日竣工;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预算价为897125.16元,甲方分为四次支付,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后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格的40%即358850.00元,乙方按实际工作完成80%的工程量并向甲方提交完成工程量清单,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格的30%即269137.50元,工程竣工通过消防验收,乙方向甲方交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格的10%即89712.50元,甲方在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及工程决算工作,甲方结算及工程决算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决算价格付至乙方工程结算价的95%,余下工程结算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甲方收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次日起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由于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施工期间,瓜子公司***公司付款1047987.50元。2019年6月25日,天宇公司、瓜子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天宇公司承包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装修项目进行验收,确认该项目耐火等级为二级。该项目验收后,瓜子公司投入使用。2019年12月,瓜子公司位于**区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停止经营并搬离。
另查明:2020年5月13日,天宇公司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所代为参加本案诉讼并同意向该所支付律师费25000元。2020年5月14日,该所***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一份。2020年6月10日,天宇公司向该所支付律师费2.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二份,委托设计合同一份、微信聊天截屏一组、光盘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现场照片四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业务回单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各一份,**住建局出具的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意见一份以及双方的当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天宇公司与被告瓜子公司签署的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承包的消防工程于2019年6月25日验收后,被告已投入使用,原告已履行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向被告交付委托设计合同项下的图纸,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1717125.16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047987.50元后,被告尚需支付工程款669137.66元。被告辩称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双方虽约定以工程竣工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作为支付余款的条件,但由于被告在部分项目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形下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并于2019年12月搬离撤场,致使无法申请和组织消防验收,系阻碍付款条件成就之行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公平原则,被告方的付款条件应视为已经成就,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按照月利率1.5%计收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其调整为以剩余价款669137.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代理人已实际出庭参加诉讼并履行代理义务,且主张的律师费数额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69137.6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69137.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1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1555元;由被告负担87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