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9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高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瓜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消防改造工程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根本原因系天宇公司未能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进行设计及施工。双方就**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改造工程前后签署了3份协议,分别为《苏州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2018年10月19日签署,以下简称“1号施工服务合同”)、《**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委托设计合同》(2019年4月8日签署,以下简称“2号委托设计合同”)、《瓜子二手车苏州南保卖店消防施工采购合同》(2019年6月20日签署,以下简称“3号施工服务合同”)。根据1号施工服务合同,天宇公司施工内容为根据消防法规设计消防图纸并施工,建筑面积为14700平方米,工程定于2018年10月19日开工,于2018年11月2日竣工,工程总价款70万元。后因天宇公司未按期完成1号施工服务合同项下义务,导致天宇公司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9日两次因消防安检问题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大队、苏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为了弥补1号施工服务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导致消防验收未通过的问题,双方又后续签了2号委托设计合同和3号施工服务合同,但最终仍未能完成消防验收,瓜子公司有权拒付剩余款项。 二、瓜子公司提前将案涉门店投入使用及于2019年12月的撤场行为并非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根本原因。根据1号施工服务合同,天宇公司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消防验收,3号施工服务合同约定天宇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故案涉门店的消防验收最迟应于2019年6月30日通过。而瓜子公司撤场发生于2019年12月,天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取得了消防验收。因此,天宇公司主张支付余款的条件并不成就。 天宇公司辩称,一、案涉项目之所以签订三份合同,均系增补服务内容的需要。消防验收合同的必要条件除了天宇公司的施工服务行为以外,其他装修也要符合标准,此外报验过程中瓜子公司也要提供报验材料,案涉项目未能在瓜子公司撤场前取得消防验收,责任不在天宇公司。二、案涉项目于2019年6月17日取得了苏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意见》,2019年6月25日通过瓜子公司验收,在瓜子公司撤场之前,瓜子公司从未通知天宇公司系天宇公司原因导致消防未验收合格。瓜子公司撤场的行为导致消防验收无法再继续办理,故瓜子公司的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不能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瓜子公司支付工程款669137.6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669137.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2.判令瓜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瓜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9日,瓜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苏州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号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内容为根据消防法规设计消防图纸并施工,建筑面积为14700平方米;工程定于2018年10月19日开工,于2018年11月02日竣工配合本工程其它工种同步完工,于2018年11月30日拿到消防验收满足办公使用及相关进车使用;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指派**才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款为70万元,甲方分为四次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即28万元,乙方按实际工作完成80%的工程量并向甲方提交完成工程量清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即14万元,工程竣工通过消防验收,乙方向甲方交付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装修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5%即245000元,余下工程总价款的5%即3500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甲方收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次日起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甲方历次付款前均需收到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15日内乙方完成费用支付;由于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2019年4月2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大队在检查中发现瓜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位于苏州市**××××号汇金中央广场的二手车保卖店二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该大队遂作出苏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二层停业,并对其罚款3万元。 2019年4月8日,瓜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委托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位于**××××号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设计装修图纸、消防图纸,设计总额为12万元;图纸设计完成满足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设计费用一次性付清,如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不视为违约;工程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止。 2019年4月26日,瓜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询问天宇公司员工**才“能否提供一份二层的消防疏散图”,**才回复称“我在叫设计出图”。2019年5月9日,**才通过微信向**发送设计图一组,并告知“补风窗户位置都标出来了,以这份为主”,**回复称“好的,我主要看平面图是否符合瓜子要求”。 2019年6月17日,苏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编号为吴住建消审字(2019)第39号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苏州保卖店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1、地上水平疏散走道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2、装修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应按中2设计;报警、喷头等消防设施的布置及安装应考虑建筑平面布局、**等对设施的影响,严格执行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4、装修区域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4条设置固定窗;5、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设有门禁形式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2019年6月20日,瓜子公司作为甲方与天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瓜子二手车苏州南保卖店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号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场所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内容为根据图纸设计内容,机械排烟、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智能应急疏散的施工满足消防验收,工程定于2019年6月7日开工,于2019年6月30日竣工;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预算价为897125.16元,甲方分为四次支付,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后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格的40%即358850.00元,乙方按实际工作完成80%的工程量并向甲方提交完成工程量清单,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格的30%即269137.50元,工程竣工通过消防验收,乙方向甲方交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格的10%即89712.50元,甲方在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及工程决算工作,甲方结算及工程决算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决算价格付至乙方工程结算价的95%,余下工程结算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甲方收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次日起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由于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施工期间,瓜子公司***公司付款1047987.50元。2019年6月25日,天宇公司、瓜子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天宇公司承包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装修项目进行验收,确认该项目耐火等级为二级。该项目验收后,瓜子公司投入使用。2019年12月,瓜子公司位于**××××号汇金中央广场的**瓜子二手车保卖店停止经营并搬离。 一审另查明:2020年5月13日,天宇公司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所代为参加本案诉讼并同意向该所支付律师费25000元。2020年5月14日,该所***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一份。2020年6月10日,天宇公司向该所支付律师费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天宇公司与瓜子公司签署的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宇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于2019年6月25日验收后,瓜子公司已投入使用,天宇公司已履行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向瓜子公司交付委托设计合同项下的图纸,瓜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1717125.16元,扣除瓜子公司已付的1047987.50元后,瓜子公司尚需支付工程款669137.66元。瓜子公司辩称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以工程竣工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作为支付余款的条件,但由于瓜子公司在部分项目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形下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并于2019年12月搬离撤场,致使无法申请和组织消防验收,系阻碍付款条件成就之行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公平原则,瓜子公司方的付款条件应视为已经成就,故一审法院对瓜子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天宇公司按照月利率1.5%计收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其调整为以剩余价款669137.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天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天宇公司代理人已实际出庭参加诉讼并履行代理义务,且主张的律师费数额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瓜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价款669137.6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69137.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瓜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1元,保全费4270元,***公司负担1555元;由瓜子公司负担8706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9年6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其中建设单位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分公司承诺:我单位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分公司承诺:我单位已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本院认为,瓜子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服务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根据三份合同的约定,消防验收均作为一项付款条件,三份合同项下的验收款项669137.55元,与天宇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基本吻合,亦即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天宇公司主张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而天宇公司认为因项目未完成消防验收,故其有权拒付余款的辩称意见是否成立。 对此,本院认为,瓜子公司与天宇公司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于2020年6月20日,系在苏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17日出具《瓜子二手车保卖店—苏州保卖店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意见》之后,而在2020年6月25日,瓜子公司自身对消防工程出具确认验收合格的意见,此时若瓜子公司认为天宇公司未按照最后一份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服务,其应当对6月25日的验收行为提供合理解释,在瓜子公司未能就其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瓜子公司自身对于天宇公司的施工行为予以认可。关于消防验收的问题,瓜子公司应作为申请主体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对此天宇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和协助,瓜子公司已经确认天宇公司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现瓜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2020年6月25日之后存在天宇公司拒绝对其验收申请提供协助的情形,故瓜子公司认为6月25日之后未能完成消防验收的责任在天宇公司,依据并不充分。瓜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6月25日之后至撤场期间,曾经就消防施工问题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天宇公司原因导致消防验收未能通过,更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消防验收原因导致其撤场。而因瓜子公司的撤场行为,致消防验收事实上无法继续完成,应认定瓜子公司存在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结合瓜子公司2019年12月撤场的行为,应认定95%部分的付款条件最晚于2019年11月30日成就,至2020年12月9日工程质保金支付条件亦已成就。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综合全案,因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从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大幅调低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天宇公司主张自一审起诉时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已放弃了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总额合计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瓜子公司本应负担的义务范围,故二审在实体上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本案诉讼系因瓜子公司未履行义务所致,且双方合同关于律师费负担有明确约定,一审认定的律师费金额亦未超过合理范围,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瓜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瑕疵,但实体处理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2元,由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