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5民初7407号
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390481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程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中心菜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NG091C。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苏州程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来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月独任审判,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2021年8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程来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日,原告与苏州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一号酒店公司)签订消防施工采购合同约定将位于太仓市××××街中心菜场301室和402室(约7000多平方米)的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70万元。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约30%即21万元,隐蔽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约20%即14万元,工程竣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支付总价的45%即315000元,剩余5%的保修款35000元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于2019年8月竣工并交付,被告营业使用至今,但对于款项的支付,被告目前仅仅支付21万元,余款虽经原告多方催要,但被告迟迟不肯支付。2020年4月15日,苏州一号酒店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为程来房产公司。综上,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消防施工采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付款,现上述项目已经竣工,且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至今,除了质保金外,其余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支付相关款项。被告逾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程来房产公司辩称:原告并未履行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付款时间节点未成就,对原告起诉的金额不认可。原告存在严重漏项等违约情形,应将减少的施工内容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1万元,如果法院裁判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应当扣除这部分已支付金额。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该工程被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被告为此支付了罚款171200元,该罚款应当由原告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关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2020年4月15日,苏州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为苏州程来房地产经纪公司。
原告**消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消防产品的研发、销售…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检测等,且该公司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建筑企业资质、自2018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具有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案涉工程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3日,苏州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消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1.工程项目名称:苏州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改造施工项目。2.工程地址:太仓市××××街中心菜场301室和402室(约7000多平方米)。3.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照明疏散联动系统、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消防设计、消防报审验收等等,直至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证。4.工程期限:施工工期按装修同步(自签字之日起50天内完工)。5.工程内容:满足酒店开业消防规范要求。5、工程内容:满足酒店开业消防规范要求6.合同价款:合同闭口价为人民币700000元,含税(专用发票)。7.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约30%,人民币210000元整。(2)隐蔽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约20%,人民币140000元整。(3)工程竣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支付总价的约45%,人民币315000元整。剩余百分之五保修款人民币(35000元)一年内付清。第二条:甲方责任:1.负责现场协调施工相关单位配合工作,协调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的施工条件。2.按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工程费用。3.仅配合办理证件的基本资料。第三条:乙方责任:…不得以房屋现场不能满足办证要求、无法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及消防验收合格证等借口增加费用…第六条:工程验收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甲方和装饰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相关资料需要提前上报甲方和装饰单位…3.乙方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后,需要提交符合甲方及相关归档管理单位要求竣工验收资料,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竣工已取得合格证为准…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不达国家规定的消防验收质量标准,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负责整改,由此产生的装修整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苏州一号酒店公司、**消防公司分别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上甲、乙方处加***。
同日,苏州一号酒店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消防公司(承包人、乙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载明“…二、工程项目期限:办理施工许可证45天左右,施工工期按装修同步(自签字之日起50天内完工)。三、协议内容…7.…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15.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向有关单位办理施工登记手续…”,苏州一号酒店公司、**消防公司分别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上甲、乙方处加***。
2020年4月30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太住建罚字[2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苏州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太仓市××××街中心菜场301号三、四楼的宏方公寓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对其作出“限期十五日内整改完成,罚款人民币17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被调查人***于2020年3月24日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其系宏方公寓老板聘任的实际管理者,宏方公寓的法人代表是**发。该公寓之前用作经营名为豪门帝国的KTV,2017年关闭后,被告于2019年4月5日通过房东***以180万/年价格承租该房屋,租期为12年,于2019年5月15日整改为集体公寓,2019年8月完成装修,2019年8月底开始对外出租。动工前该工程曾向消防、住建等部门报批过相关证件,但没有审批下来。
2020年5月6日,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向程来房产公司发送律师函,函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向**消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0年6月29日,原告**消防公司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程来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后于2020年9月27日撤回对被告程来房产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585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审理过程中,被告程来房产公司**案涉房屋系***所有,用途为商业,***与苏州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程来房产公司系实际租赁人,并提供相关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三、关于案涉工程量及造价
2020年12月24日,原告**消防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太仓市××××街中心菜场301室和402室(约7000多平方米)场所的消防工程施工量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消防公司向本院提供图纸,但被告程来房产公司对该图纸不予认可。
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1日,本院分别组织原、被告双方及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案涉工程工程量及造价等进行现场勘查。
2021年7月22日,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JS-审-司法鉴定-2021-0006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载明“…三、鉴定造价总金额:233290.64元…五、工程量计算说明:工程量按现场勘测记录、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计。六、清单单价价格:合同内项目价格按合同清单单价计算。七、无法鉴定项目:1.清单1消火栓管道DN150实际规格为DN65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2.清单14消火栓法兰闸阀DN150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3.清单15消火栓法兰闸阀DN100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4.清单16消火栓消声止回阀DN100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5.清单17消火栓软接头DN100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6.清单21气压罐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7.清单23喷淋管道DN200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8.清单24喷淋管道DN150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9.清单26喷淋管道DN100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被告同意按照26m计算,其余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10.清单29喷淋管道DN50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被告同意按照65m计算,其余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11.清单30喷淋管道DN40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其余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12.清单31喷淋管道DN32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被告同意按照178m计算,其余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13.清单32喷淋管道DN25因图纸与现场不符,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被告同意按照480m计算,其余无法核算工程量,此部分无法鉴定;14.清单45喷淋法兰闸阀DN100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15.清单46喷淋止回阀DN100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16.清单47喷淋软接头DN100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17.清单48自动排气阀DN25无法确定施工单位是否维修,此部分无法鉴定。八、现场协商:1.清单20离心水泵无法确定是更换还是维修,被告同意按照维修660.00元计算,此价格不参与工程下浮;2.清单52离心水泵无法确定是更换还是维修,被告同意按照维修500.00元计算,此价格不参与工程下浮;3.清单53湿式报警阀DN150无法确定是更换还是维修。被告同意按照维修500.00元计算,此价格不参与工程下浮;4.清单65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无法确定是更换还是维修,被告同意按照维修10000.00元计算,此价格不参与工程下浮;5.清单76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无法确定是否调试合格。被告同意按照维修15023.40元计算,此价格不参与工程下浮”。
2021年8月6日,原告**消防公司就上述司法鉴定咨询报告提出异议“…1.原告申请鉴定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设计,老旧设施拆除,新增新的设施,设备施工”,但在整个鉴定报告中,并未含有施工图纸设计、老旧设施拆除的施工费用,而由消防改造的施工来看,该点费用为必然要发生的费用,但《司法鉴定咨询报告》中并未提及。2.《司法鉴定咨询报告》中列明存在大量的无法鉴定的项目,致使原告所施工程有大量的施工量无法在鉴定报告中计价,导致该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原告的实际施工造价…3.与鉴定有关的相关项目已经隐蔽,无法方便核实工作量,该责任及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对此,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鉴定异议书回复函,载明“1.老旧设施拆除费用在合同中未体现相关费用项目。2.无法鉴定项目主要是消火栓管道、喷淋管道、管道配件、阀门的维修,因为现场无法勘测或无法鉴定,因此无法鉴定。3.工程部分已隐蔽,现场无法计算工程量,现场也无法核实”。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程来房产公司已支付原告**消防公司21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律师函,被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JS-审-司法鉴定-2021-0006司法鉴定咨询报告,本院调取的本院(2020)苏0585民初3703号案件庭审笔录、本院所作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故该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关于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本院认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闭口价为70万元并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照明疏散联动系统、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消防设计、消防报审验收等等,直至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但是案涉消防工程最终并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被告程来房产公司认为原告**消防公司未施工完毕,原告**消防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且经过现场勘查后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JS-审-司法鉴定-2021-0006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认定鉴定造价总金额为233290.64元,原告**消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总价应为233290.64元,扣除被告程来房产公司已支付的21万元,被告程来房产公司仍应支付给原告**消防公司23290.6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调查人***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其系宏方公寓老板聘任的实际管理者且被告于2019年8月底开始对外出租,被告程来房产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亦确认其于2020年9月入住,故原告**消防公司主张以未付金额23290.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程来房产公司要求原告**消防公司赔偿其行政处罚款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于被告方在工程装饰装修活动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理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程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329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290.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履行方式: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的指定账号或帐户,户名: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支行,帐号:55×××0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4337元,鉴定费2万元,合计24337元,由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184元(23184元中鉴定费19052元、案件受理费4132元),被告苏州程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1153元中鉴定费948元、案件受理费20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