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宇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鑫宇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2359号 原告:北京鑫宇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鑫宇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与被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 鑫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鑫宇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6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鑫宇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鑫宇公司支付律师费17600元;4.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宏图公司支付。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2日,宏图公司***公司购买xxx计算机设备一套,货款共计161000元。2022年7月13日,鑫宇公司依据宏图公司联系人***指示通过货拉拉,将产品送至宏图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签收***。2022年11月2日,鑫宇公司向宏图公司开具等值增值税发票。后***公司数次催要货款,但宏图公司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即欠付货款1610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决如所请。 宏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确认该案应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驳回原告起诉。理由为:根据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第8.1条之约定:“一切由执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明确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确认该案应由仲裁机构仲裁,依法驳回鑫宇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宇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8.1条明确约定:“一切由执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争议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鑫宇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6元(原告北京鑫宇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北京鑫宇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