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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黄安,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号8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号。 法定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5149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