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号8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号。
法定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9)桂01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应对账户的存款解除冻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宏亚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