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21民初178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3号楼1-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湘0921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63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163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