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2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238104。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港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0755R。
法定代表人:谯加华,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港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2月13日向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9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提出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审查后,告知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应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9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重新指定的交费期限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