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港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执2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港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谯加华。
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森。
本院在执行重庆港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到案款344248元,后经查询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3747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9元、财产保全费2164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9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萍
审判员 汤跃庆
审判员 苟涛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