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林海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7263407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