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林海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7263407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