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M-1幢102室,机构代码:0624873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10号,机构代码:0544582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361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6月20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是轮候查封,并存在抵押权,且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本院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