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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