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开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