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7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皓,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STUARTADAMCONNO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劲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武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3,243元;本案诉讼费由武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公。1.原判将钢印混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不合理。2.武锅公司认为***构成失职和营私舞弊,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判对***行为定性错误。本案中,即使排除钢印混用的可能性,鉴定结果也仅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却不能证明***工作中有故意的违规行为。因此,失职和营私舞弊是武锅公司的主观猜想和无证据的过错推定。三、原判将正常损耗与损失证据的因果关系与失职、营私舞弊导致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混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判认定质量风险缺乏理论依据和工作常识。1.原判对焊接单独进行鉴定以及上一流程的质量等技术问题进行判断,已超出其能力范围;2.***对那些肉眼无法发现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3.产品鉴定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武锅公司辩称:1.胡布项目2号锅炉0506省煤器焊接质量是***严重失职所致,***焊接失误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武锅公司已就***的失职行为进行举证,不存在未提供证据。2.武锅公司不存在钢印混用、上一流程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导致焊接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武锅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2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0月,***入职武锅公司,岗位为焊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底至2018年初,***参与了拟售往欧洲的“胡布二号炉0506省煤器”焊接工作,并通过了公司质检部10%的质量抽检。2018年2月,武锅公司因已经出厂的“胡布一号炉0506省煤器”在工地现场被检测出严重质量问题而决定对二号炉的焊缝质量进行全面复检。复检过程中,武锅公司安排具备无损探伤人员资格(NDE)的员工进行了检测,并请求长期合作单位武汉信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了照光工作。复检完成后,复检人员依据焊缝质量和对应的焊工钢印编码,出具了0506省煤器焊缝检查详细清单(可追溯到焊工的数据)。后,因客户催要产品,武锅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对锅炉进行了返工维修,并支付了高额的返工费用,***亦参与了返工。返工完成并全面检测合格后,武锅公司对二号炉向客户交货。
2018年5月30日,武锅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就省煤器质量事故对***进行了约谈,约谈过程中***对于出现高不合格率的原因表示不清楚,可能是对于送检产品焊接谨慎些,对于非送检产品按照正常作业方式操作。
2018年6月5日,武锅公司人力资源部就拟解除与***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公司工会。
2018年6月8日,武锅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了《胡布省煤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记载了二号炉复检结果、每个焊工的不合格率以及对应分摊的返工费用和检测费用,其中***的不合格率为38.89%,返工费用为8,109元、检测费用为2,387元,合计10,496元。报告还载明“进一步调查发现,焊接工程部在2017年9月中旬发现车间送检不符合流程,在此基础上质量部门也重新规范了送检流程,但是由于车间未执行,质量部门也未跟进控制,导致整改方案形同虚设,由此导致了重大质量缺陷事故”、“以上焊工存在质量意识薄弱,投机取巧,触犯公司严重违纪行为且不合格率超过23%(此事件平均不合格率):因员工失职行为达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上”、“公司酌情考虑给予焊工杨进、***、聂仁伟、左海燕、陈立、郭辉开除处理,考虑其职业生涯发展,给予其辞职的选择权”(报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处理)。
2018年6月11日,公司工会回复同意武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当日,武锅公司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18年6月11日起与***解除劳动关系。***当日收到该解除通知后不再上班。
2018年6月12日,武锅公司就上述协助复检事宜向武汉信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订单,内容为省煤器第三方无损检测,每个工作日8人次,共10个工作日,订单总额40,013.12元,约定交货日期为2018年7月2日。后,武汉信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武锅公司开具了发票,武锅公司支付了检测费用40,013.12元。
2018年8月8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武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243元。2018年9月21日,仲裁委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4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243元。
2018年10月17日,武锅公司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出订单,请求其对二号炉的射线底片(复检时拍摄的底片)进行底片评定,服务费97,689.6元,要求在2018年10月17日完工。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完成了上述底片评定工作,并出具了射线底片评定报告,载明武锅公司共计提供底片2304张,不合格428张,报告对于每个底片是否合格以及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详细描述。2018年10月25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武锅公司开具了发票,武锅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97,689.6元。
另查明:武锅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员工手册》6.1.2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公司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公司有其他不利影响。”6.1.3条规定:“严重经济损失或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其他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因员工失职行为达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或因员工营私舞弊行为达到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此员工手册***于2017年12月27日进行了签收。
庭审中,当事人共同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801.8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武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武锅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员工手册规定了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武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焊工,其焊接的焊缝出现了较高不合格率,并导致公司对产品进行检测、返修,并支付了高额的检测费用和返工费用。虽然***仅是焊工中的一员,武锅公司采取分摊计算的方式,分摊至***名下的费用已达10,000元以上(尚不含委托通标公司检测的费用),武锅公司据此依据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解除***的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评析如下:第一,关于钢印混用问题。武锅公司认可一号炉因有外聘人员参与且由于主管管理不善而发生了钢印混用现象,但对于二号炉武锅公司认为不存在外聘人员参与,且不存在正式工之间钢印混用现象,***抗辩存在此事实,其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上一流程的产品存在瑕疵的问题。武锅公司复检针对的是焊缝本身,而非整个产品,不论上一流程是否存在瑕疵,不影响对焊缝的评价。若确实因上一流程瑕疵而导致其焊缝质量不合格,***作为焊工,应当发现(在其)并提出异议,其径直进行焊接,自愿承担了质量风险,相关法律责任也由其承担。第三,关于复检过程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问题。本案查明事实是武锅公司先进行复检,复检过程中请求武汉信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参与,之后再向武汉信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订单并支付费用,此操作模式符合常理,***对其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四,关于复检报告是武锅公司自行作出的问题。武锅公司作为生产单位,其对于自身产品进行复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武锅公司亦是安排了具有无损检测资质的人员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依据。***抗辩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检测,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武锅公司在仲裁裁决送达后提起本案诉讼前,亦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再次底片评定,评定结果亦有较高不合格率,可以印证其原自行检测结果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综上,武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24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培训教材》P66页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上套工序坡口的好坏影响焊接的质量,但涉案事故中坡口有明显缺陷,才导致本案的事故发生。2.WBC生产车间日工作记录视频,该证据具体拍摄时间不清楚,拍摄地点是武锅公司2号工作车间,拟证明武锅公司管理过程中有工作记录和工作票两个文件且均有焊工本人签字,武锅公司对这个记录是持有的,武锅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武锅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该表格和工作票均是空白的,没有任何签字,且工作票上的签字就是为了用于追究不合格产品的责任人,且武锅公司没有2号车间。对***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系培训教材资料,不能证明涉案事故的性质;证据2来源不明,也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本院对上诉人***的证明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武锅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员工手册》6.1.2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公司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公司有其他不利影响。”6.1.3条规定:“严重经济损失或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其他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因员工失职行为达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或因员工营私舞弊行为达到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知晓上述《员工手册》内容。***于2017年底至2018年初参与了拟售往欧洲的“胡布二号炉0506省煤器”焊接工作,因武锅公司已经出厂的“胡布一号炉0506省煤器”在工地现场被检测出严重质量问题而决定对二号炉的焊缝质量进行全面复检。武锅公司在复检过程中,安排具备资质的员工和单位武汉信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检测和照光工作,并于2018年6月8日出具了《胡布省煤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记载了二号炉复检结果、每个焊工的不合格率以及对应分摊的返工费用和检测费用,其中其中***的不合格率为38.89%,返工费用为8,109元、检测费用为2,387元,合计10,496元。武锅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和规定经报工会同意于2018年6月11日向***下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了进一步核查事实,武锅公司又于2018年10月17日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出订单,请求其对二号炉的射线底片(复检时拍摄的底片)进行底片评定,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了射线底片评定报告,载明武锅公司共计提供底片2304张,不合格428张,报告对于每个底片是否合格以及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详细描述,该报告与武锅公司的上述调查报告相符。故武锅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武锅公司钢印混用、上一流程的产品存在瑕疵、再次复检过程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等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对***认为武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思琪
书 记 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