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4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STUARTADAMCONNO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维,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事实、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武锅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648.4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1.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武锅公司的生产流程,从而导致错误责任认定;2.***的工作与巴基斯坦中电胡布项目1号炉的质量事件没有因果关系;3.一审法院未能查清巴基斯坦中电胡布项目1号炉出现质量事件的事实真相。二、巴基斯坦中电胡布项目1号炉出现质量事件是武锅公司管理混乱,生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与***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武锅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武锅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648.4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7月,***入职武锅公司从事焊工工作。武锅公司从2003年8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年底,武锅公司进行改制,向所有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005年1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后,***一直在武锅公司工作。2009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中由焊工逐渐升为蛇形管车间班组长,即工段主管。
武锅公司工段主管的岗位职责包括:负责检查各生产环节和各生产班组的进度,按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严格控制物流,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负责返修和处理,确保产品质量;贯彻执行公司5S、EHS规章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员工遵守,达到财年目标;配合技术部门共同提高制作工艺水平,配合设备维修部门做好设备保养维护,配合质检部门执行质量控制;及时认真完成各类报表填写,组织班前会,及时向上级反映问题,协调解决等。
武锅公司每名焊工均领取了各自的焊工钢号。武锅公司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焊缝焊工代号标记规定第4.1.7条规定,同一条焊缝如有多人施焊,则应在指定位置分别打上各人焊工钢印;第4.1.9条规定,如有多人焊接,则每个焊工应在自己焊接的区域两端和中间每隔不大于一米的位置上打上各自的焊工钢印;第4.1.10.2条规定,在自己焊接管接头区域的两端和中间每隔不大于一米处的本体上,距焊缝边缘20-30毫米处,应分别打上各自的焊工钢印;第4.2.2.1条规定,膜式壁上管子加扁钢的角焊缝,焊工应在自己焊接的区域按下述要求打上自己的焊工钢印;第4.2.2.2条规定,成片管子上的附件角焊缝,焊工应在自己焊接的区域按下述要求打上自己的焊工钢印;第4.2.2.2.5条规定,若是多人施焊,则每个焊工应在自己焊接的区域的起点、终点和中间每隔不大于一米处,按上述位置分别打上各自焊工钢印;第4.3条规定,翼板对接焊缝、腹板对接焊缝、翼板与腹板角焊缝、托架,多名焊工焊接时,应在各自施焊的起点与终点、焊接的两端、距焊缝边缘20-30mm处打上各自的钢印等。
武锅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该手册第6.1.1条规定,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包括诚信政策),可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公司不予任何补偿;第6.1.2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公司有其他不利影响。;第6.1.3条规定。严重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造成严重损害或其他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因员工失职行为达到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因员工营私舞弊达到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17年12月27日,***签字确认收到了2018年版员工手册。
2017年7月,武锅公司分配第三方员工到蛇形管车间。2018年2月,武锅公司承接的巴基斯坦中电胡布1号炉0506省煤器在现场被检测出质量缺陷率高,造成工地现场复检及返修费用4,000,000元。2018年5月30日,武锅公司的刘洋、朱劲松对***做出调查,在调查笔录中,***认可其负责0506的2号炉焊工工段,该2号炉整体不合格率20%,损失达到300,000元左右,并认可不合格焊工名单中有部分人员系其工段焊工,1号炉是临时成立的班子;在刘洋说到:谈下1号炉的事情,当时有5-6个三方员工,混用钢印,以至无法找到直接责任人,当时让混用钢印的决定是你做的吗?***答到:是我做的。刘洋问到:0506的1号炉的三方员工,有一位叫周代新,去年7月份入职,当时已经领了钢印,为什么他也没用自己的钢印?***答到:三方员工当时是几批进来的,周代新做三方员工进进出出几次,可能保留的是以前的钢印,进来的人都经过考核,资质通过,没领到钢印,我只能让他们拿老员工的钢印敲,我不知道他有钢印。***陈述只能说明在出现混用钢印的情况时其未明确制止。同日,武锅公司作出会议纪要,载明包括***在内的7名员工让其辞职,若不愿意,开除处理。
2018年6月5日,武锅公司作出胡布省煤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载明生产主管为***,***决定三方员工使用正式员工的钢印,导致员工生产质量意识薄弱、投机取巧,生产产品高缺陷率,根据员工手册,***在此次事件中触犯公司严重违纪行为第三条“严重失职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决定给予***开除处理。
2018年6月11日,武锅公司工会作出对“违纪解雇情况通报-蛇形管车间”的回复意见,内容为按照胡布省煤器质量事故的调查结果,公司决定给予***等七人立即解雇处理,处理决定通报工会后,工会召开专题会议,回复如下:一、理解并同意公司的决定;二、提出如下建议:1、出于员工的职业生涯考虑,希望公司给予上述员工辞职权,允许员工提出辞职;2、建议公司完善管理体系,避免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2018年6月11日,武锅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起解除201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于当日离开武锅公司。
2018年6月19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武锅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648.4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8月7日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409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诉至该院。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232.29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武锅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武锅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6.1.2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公司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公司有其他不利影响;第6.1.3条规定,严重经济损失或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其他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因员工失职行为达到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或因员工营私舞弊行为达到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对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确认,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其具有约束力。***是武锅公司蛇形管车间工段主管,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职责,***及其下属焊工在工作中应当按照武锅公司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焊缝焊工代号标记规定正确使用钢印。2018年2月,武锅公司承接的巴基斯坦中电胡布项目1号炉出现质量事件,武锅公司的经济损失达4,000,000元,该次质量事件的出现与***同意焊工在生产过程中混用钢印,以致员工生产质量意识薄弱具有直接关联性,***在武锅公司对其调查谈话时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武锅公司据此报工会同意于2018年6月11日向***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前所述,***的行为已违反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焊缝焊工代号标记规定,武锅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应向***支付补偿金。而***主张的质量事件的发生是因武锅公司的管理流程存在重大失误,且是采取10%的抽检方式来进行检验,导致抽检率过低,必然存在不合格产品等,并不影响对其同意下属焊工混用钢印错误行为的认定。综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准予免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武锅公司承接的巴基斯坦中电胡布项目1号炉焊接工作中,***未按照武锅公司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焊缝焊工代号标记规定,擅自同意下属焊工混用钢印,经现场检测生产产品质量缺陷率高,造成工地现场复检及返修费用达4,000,000元。***作为武锅公司蛇形管车间工段主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对此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根据武锅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员工手册》6.1.2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公司有其他不利影响。”第6.1.3条规定“。严重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造成严重损害或其他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因员工失职行为达到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因员工营私舞弊达到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武锅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上述法律及公司规定,且已经武锅公司工会同意。***上诉称巴基斯坦中电胡布项目1号炉出现质量事件是武锅公司管理混乱,生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左 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