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0852号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
法定代表人:STUARTADAMCONNOR,董事长。
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负责人:许伟,行长。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独立保函止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曹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