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金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玉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雯,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STUARTADAMCONNOR。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8号武汉惠誉大厦17层(1)办公号1701。
负责人:井燕妮。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鄂0192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友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4月2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友管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