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3565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6号附1号第7层7-4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WW10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南楼26楼、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9N43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公司或被告一)、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建筑公司或被告二)、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家数字公司或被告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螳螂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螳螂家数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标的14万元);2、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7万元;3、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万元;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请求合计暂定9.8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在2021年5月14日进行初步洽谈装修事宜,被告一在介绍装修的过程中告知原告自己将与被告二、被告三一起对原告的装修工程进行施工,被告三也会把原告的房屋装修信息均录入到被告三的手机软件中,以便实时对装修过程进行管理,原告出于对三被告以及金螳螂口碑的信任,于当天就支付了装修定金。此后,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由三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江北区凤凰湾驭府X-X-X的房屋进行装修,约定价款14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有效,装饰装修不涉及主体和结构的变更。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支付7万元的装修首期款价款(含定金)。原告的房屋装修信息也录入到被告三的手机软件中,能够实时核查。但三被告在2021年6月10日左右进场后,仅就水电部分进行了施工,对于其他装修部分完全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在催告后发现被告一已搬离之前的办公场所,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于装修也置之不理,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导致原告的房屋装修至今处于停工状态,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已施工部分价值为15,900元。对此若被告一不认可,应对相应价款进行说明,现被告一缺席,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另,之所以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装饰装修合同责任,是因为被告一是被告二的授权加盟商,原告到被告一经营的金螳螂家重庆店洽谈合同,其店面装修展示均是金螳螂品牌,原告签约后被告将原告的信息录入了金螳螂家的APP,且被告三是被告二全资设立的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二、被告三应一并与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螳螂建筑公司、金螳螂家数字公司辩称,首先,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为**和陈***公司,金螳螂建筑公司和金螳螂家数字公司均未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更未实际参与合同的履行,不是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金螳螂建筑公司和金螳螂家数字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其次,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经营,对外应独立承担责任。最后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二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但本案中即无法律规定也无**与金螳螂建筑公司、金螳螂家数字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陈***公司曾是金螳螂家数字公司的特许加盟商,即便是特许加盟商,该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综上,原告**要求金螳螂建筑公司、金螳螂家数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金螳螂建筑公司、金螳螂家数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陈***公司未出庭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12日,金螳螂建筑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6日,金螳螂家数字公司2015年10月16日。
2021年5月19日,**(甲方)与陈***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书》约定:房屋地址是凤凰湾驭府X-X-X,计费面积127.2平方米;房屋户型3室2厅2卫1厨1阳台;施工周期:甲方确认设计方案后,且乙方签发《开工通知书》后95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合同总价:140,000元,注:以上报价仅含附件三:《金螳鄉·家产品包报价单》涉及的材料和施工内容,不含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不含楼霸、**或搬霸等违背市场公平自愿交易原则,暴力威胁而发生的不合理高价垄断业务。如遇上述情况,由甲方与物业方协商处理、垃圾清运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除外;双方确认工程款支付进度节点如下: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首期款(含定金);瓦工或木工(以先完工时间为准)结束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7%;定制品安装完成后,粗保洁前,甲方支付剩余款项。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开具全额装饰服务费发票;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意一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解约方除承担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甲方逾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款项的,应向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日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如工程已完工超过15日,甲方仍未支付全款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免除本合同保修义务;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日的,本协议第二条第七项约定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停工,且工期顺延;乙方逾期完工,应向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日支付违约金。乙方就本项目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逾期违约金和质量赔偿金等)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如:甲供材逾期、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的或因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叉施工影响工期、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天等情形),乙方有权停工,并顺延施工周期,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300元/天的标准赔偿停工、窝工、场地保管费等损失;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及其他原因影响了施工质量的,乙方向甲方提出后,甲方仍坚持使用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如因此造成返工的,则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相应顺延……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附件二:客户选品单,附件三:金螳螂·家产品包报价单。合同上印有“金螳螂·家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306-888”。
2021年5月14日,**支付陈***公司2,000元(定金),2021年5月19日,**支付陈***公司68,000元,合计70,000元。
前述合同签订后,陈***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证据不能证实,陈***公司已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现陈***公司下落不明。
“金螳螂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企业是金螳螂家数字公司。
审理中,金螳螂建筑公司及金螳螂家数字公司认可,陈***公司曾是金螳螂家数字公司的特许加盟商。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公告向陈***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起诉状中**请求解除《装饰装修合同书》。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于2022年5月21日送达至陈***公司。
以上事实有装饰装修合同书、收据、金螳螂公众号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
**举示的开业报道、传单、门店照片、撤场公告、金螳螂家APP截图,前述资料是复印件或复制件,未与原件或原始数据核对,其真实性难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陈***公司间的《装饰装修合同书》系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是对建筑物室内墙面、地板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添附,不涉及更改房屋主体结构等建造活动,因此,**将其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由陈***公司施工的装饰装修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陈***公司在未履行完其装饰装修施工义务的情况下,停止施工,而后不知下落。陈***公司的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间订立装饰装修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请求解除双方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在起诉状中主张解除《装饰装修合同书》,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5月21日送达陈***公司,即**解除合同的意思于2022年5月21日到达陈***公司,由此,《装饰装修合同书》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装饰装修合同书》解除后,陈***公司应将**已付款中未履行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予以返还。陈***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施工方,其对自己已施工内容及其价值负有举证责任。因陈***公司未对其已履行施工部分及其价值予以举证证明,且其也未对**的主张提出抗辩,故本院支持**所称,认定已施工部分工程的价值为15,900元。查,**已付工程款是70,000元。因此,陈***公司应返还**工程款为54,100元。
关于**请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任意一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解约方除承担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根据该条款,违约金是由违约解约方支付给合同的守约非解约方。而本案合同解约方是**,**的解约是有法律依据,合同由此解除。作为本案合同解约方的**据前述条款要求支付违约金,不符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金螳螂建筑公司、金螳螂家数字公司承担本案合同的责任,本院不予认可。理由:其一,金螳螂建筑公司、金螳螂家数字公司非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其二,即使陈***公司是金螳螂建筑公司或金螳螂家数字公司的特许加盟商,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解除时间2022年5月21日;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重庆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装修工程款54,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重庆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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