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4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南楼26楼、27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广场12楼三层309/310/3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4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停止侵犯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第17699025号、第17699162号、第20076946号、第20076708号、第21152099号、第21152237号、第181964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的义务,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另经对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泉州艺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