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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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812号
原告: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鑫泰广场三层9、10、13、14号。
诉讼代表人:***,系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南楼26楼、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佼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930元),由原告台州品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