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02民初172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区。 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区**南路水域中央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晨(一般代理),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南楼26楼、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家商务**公司)、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晨,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未完成装修及因被告的装修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9222元;2、被告按照652977.31元的千分之零点五每日从2019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的答辩要点:1、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中位于**区***豪园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起诉;2、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了《业主装修合同》,被告依约按时完成了装修,将装修房屋交付给原告***验收合格,原告***已入住,故原告***起诉称被告违约未完成装修无事实依据。原告***在**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中房屋漏水部分不是被告的装修范围,不是被告的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3、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为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被告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被告公司法人、股东***形同虚设,无任何实际权利。被告公司有两位股东,其中股东之一是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持股比例68%,认缴出资170万元,另一股东为被告公司法人***持股比例32%,认缴出资80万元。2019年8月,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通知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并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情况、盈亏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多次强逼***签署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辞退法人***职位,***被迫离开公司岗位,所有工作移交给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委派的执行店长,***交出公司公章,移交所有职权,足以说明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掌控被告公司。(2)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掌控被告公司所有事务,将被告公司所有财产转入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的财产与被告公司财产混同。被告公司目前处于一直未清算未注销的状态,但被告法人代表***作为金螳螂家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任何职权,对公司财务盈亏状况更是一无所知。现***诉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清算纠纷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因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且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的财产与被告公司混同,若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应同时判决由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的答辩要点:1、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装修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2、金螳螂家商务**公司系独立的法人,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营业,对外应独立承担责任。综上,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请求依法驳回两原告对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备案合同编号为2017103002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市**南路西侧、静安街北侧**××栋××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2019年3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乙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湖南省**市**区××号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周期:甲方确认设计方案后,且乙方签发《开工通知书》后150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合同总价652977.31元。甲方授权***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各环节验收单、变更单、工期顺延单、办理结算材料等),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项目、中间项目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的,由乙方自行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予以认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参加验收,工程质量以合格为标准,验收通过的,甲、乙双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为验收通过……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任意一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解约方除承担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2.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3.甲方逾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款项的,应向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日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如工程已完工超过15日,甲方仍未支付全款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免除本合同保修义务;4.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日的,本协议第二条第七项约定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停工,且工期顺延;5.乙方逾期完工,应向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日支付违约金。乙方就本项目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逾期违约金和质量赔偿金等)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乙方有权停工,并顺延施工周期,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300元/天的标准赔偿停工、窝工、场地保管费等损失;7.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及其他原因影响了施工质量的,乙方向甲方提出后,甲方仍坚持使用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如因此造成返工的,则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相应顺延。《金螳螂家别墅装饰工程预算清单(制安部分)》系《装饰装修合同书》的附件之一。 合同签订后,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019年6月14日,原告***在《水电工工程验收单》上签名验收合格。2018年8月6日,原告***在《**工工程验收单》上签名验收合格。2019年9月29日,原告***在《油漆工工程验收单》上签名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2日,原告***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名验收合格、同意交付。两原告接收装修装饰后房屋发现部分工程未完工,且装修装饰存在漏浸水等多处质量问题。 2021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未完工和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2021年11月4日,**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2021】价鉴字第169号《关于房屋装修未完工和装修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价格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查勘情况以及现场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参照相关工程定额并结合市场价格行情计算出位于**市**区××路××栋××别墅装修未完工和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价格共计为壹拾壹万柒仟肆佰柒拾叁元整(117473.00元)。”2022年2月22日,原告***委托**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屋顶漏浸水原因及装修未完工和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 2022年3月3日,**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了**【2022】咨鉴字3号《关于房屋漏浸水原因及装修未完工和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损失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查勘现状,参照相关规范规定与工程定额标准,并经市场价格调查,得出如下鉴定意见:1、人为在屋顶露台增设人行道且填高露台地面及未依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铺设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导致露台填充层内积水且未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未采取阻止水浸入建筑物内的措施,出现施工屋面质量问题,引发室内漏浸水;2、根据现场查勘并结合现场状况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工程定额,未完工和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为壹拾贰万叁仟***拾肆元整(123584.00元)。两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用15000元。 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的浸水及装修装饰损失协商未果。两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两被告对两份司法鉴定书均有异议。本院向两被告释明,两被告若对上述两份司法鉴定书有异议,可在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两被告至今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另**:2022年3月11日,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变更为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装修款,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已按照约定施工并已竣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装修装饰质量及漏浸水问题,委托**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装饰质量问题及漏浸水引起的成因和损失进行了鉴定。**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了**【2021】价鉴字第169号《关于房屋装修未完工和装修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价格的鉴定意见》、**【2022】咨鉴字3号《关于房屋漏浸水原因及装修未完工和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损失的鉴定意见》。两被告虽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不认可,但未提交重审鉴定申请,本院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根据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装修部分未完成及漏浸水问题,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作为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赔偿其未完成装修、装修质量问题及漏浸水引起而造成的损失123584元及鉴定费用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装饰未按约完成并引发漏浸水,原告要求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以652977.3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零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及其余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是《装饰装修合同书》的相对人,原告***向两被告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及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对被告金螳螂家商务**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被告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市**区***豪园1号房屋装修装饰及浸水赔偿款123584元及鉴定费15000元; 二、被告**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市**区***豪园1号房屋装修装饰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负担4128元,由被告**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 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