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2907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兼董事。
第三人:太仓市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2,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被告、第三人):郑某,女,系第三人处人事专员。
原告李某与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市某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