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生态环境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91民初6758号 原告: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