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生态环境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执17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亿隆国际9号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帅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运长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辽1102民初23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3×××88账户存款89220.00元,期限为1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