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阜执字第22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阜宁县公证处所作的公证文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3043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阜宁县公证处所作的公证文书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