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2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东路九华山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43/20013581(出票日期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票行中信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出票金额为8万元)的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