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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2民催5号 申请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东路九华山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43/20013582(出票日期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江苏正中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票行中信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