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克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11670号 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街道荷湖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国庆村69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浪琴湾公寓南区5幢1002室。 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