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酒店(苏州)有限公司与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古镇联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628号
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湖半岛***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古镇联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88号***2楼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高作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古镇联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