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6898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医院,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某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某医院的起诉,其行为系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