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060号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019T7C,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华隆财富大厦1#-1-17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682MA1XMF9FX7,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沈甸村1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