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779号
原告:朱某
被告:张某
被告:盐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被告: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盐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