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库恩环境修复开发有限公司

鹤壁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库恩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9民初743号 原告:鹤壁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栖霞路**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库恩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原哈尔滨良大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区科技创新城中源大道**号企业加速器**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岗区*****号******楼**号。 原告鹤壁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库恩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鹤壁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鹤壁市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