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荣。
委托代理人赵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芳,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霞。
委托代理人杨亮,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盛美,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当事人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粤B×××**号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为厂房租赁合同关系。2015年12月3日,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人民路附近扣押粤B×××**号车。双方在事件发生后均有报警,公安机关认为事件涉及经济纠纷,未进行处理。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庭审中认可粤B×××**号车现在其公司厂房内。
二、其他情况
庭审中,在回答“你公司将粤B×××**车辆留存公司厂房内,有何依据?”这一问题时,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是在行使自助行为,保全自己将来的债权得以清偿”。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于庭审中提交(2016)粤0306民初1972号案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票据以证实其公司已就与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行驶证、车险保单等物品,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粤B×××**号车上存有行驶证、车险保单等物品。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粤B×××**号车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人民路附近到达其厂房的交通方式。
庭审中,在回答“粤B×××**车辆是营运车辆还是自用车辆?”这一问题时,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称“是公司经营自用车辆”。在回答“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有无依据来支持车辆占用费?”这一问题时,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称“涉案车辆是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车辆,2015年12月3日起车辆由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占用后,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运送和人员接送都是以租用车辆的形式来进行,因此给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原告诉讼请求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车牌号为粤B×××**的江淮牌小型客车及车钥匙、行驶证、车险保单等物品资料(车辆及相关物品完好无损),支付车辆占用费(从2015年12月3日暂计至2016年1月8日:642元×37天=23754元),计人民币237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一)关于返还车辆。
粤B×××**号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其公司扣押粤B×××**号车,并将车辆留存在其公司厂房内。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对粤B×××**号车的合法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双方有何纠纷,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私自对粤B×××**号车实施扣押均没有任何依据。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粤B×××**号车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返还车辆钥匙。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其公司扣押粤B×××**号车,并将车辆留存在其公司厂房内。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粤B×××**号车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人民路附近到达其厂房的交通方式。故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粤B×××**号车钥匙返还给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
(三)关于车辆停驶交通费。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于庭审中释明其所要求赔偿的“车辆占用费”实际为粤B×××**号车停止使用后“公司的货物运送和人员接送”的交通费。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名称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2015年12月3日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私自对粤B×××**号车实施扣押,造成粤B×××**号车至今已停驶3月有余,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停驶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车辆停驶交通费为2000元。
(四)关于返还行驶证、车险保单等物品。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行驶证、车险保单等物品,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粤B×××**号车上存有行驶证、车险保单等物品。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此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将粤B×××**号车及车辆钥匙返还原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停驶交通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依
书记员 朱全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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