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民终4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善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波,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槐安东路**iv>
法定代表人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来英,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其在诉前单方面进行的,不能证实检测地点是涉案场地;上诉人已经提交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验收合格材料。二、双方已验收合格确认,因此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及支付违约金,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如前述所言存在重大瑕疵。即便上诉人撤回鉴定申请,相关不利后果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不能无视相关证据规则,强令上诉人代被上诉人承担,更不能成为“无权主张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这明显与法不符。
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美晶整体酒窖定制安装合同》以及作为该合同组成部分的《整体酒窖定制增补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3432.6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款项137163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原告支付拖欠款项30000元整及其相应利益;2.原告支付违约金33432.6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双方签订《美晶整体酒窖定制安装合同》,酒窖工程名称为石家庄蓝郡小酒窖,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恒温酒窖部分为包死价,酒窖外部(品酒区)只含木制作部分及人工费用。付款方式第三条约定,安装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日内,甲方应付清余款,即合同总金额的20%即¥30000元给乙方。约定酒窖制作安装验收,甲方指定霍志军。酒窖全部制作安装完工之日乙方通知甲方或甲方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验收,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工程验收,逾期不进行验收,视为工程已经甲方验收合格。
双方权利义务第五条约定,乙方对提供酒窖的相关产品木制品及设备免费保修期为一年(因使用不当或认为损坏除外)。超过保修期后甲方维修人员按实际情况适当收取维修费用。
违约责任第二条约定,酒窖安装期间,如甲方要求对原材料调换或变更,应与乙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应向乙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延迟支付货款达十日,甲方除承担前述违约金责任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货款不予退还。如因为乙方材料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调换费用且工期不延长;因乙方原因致工程迟延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最终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除承担前述违约金责任外,并退还甲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所安装的材料不予退还。
2016年3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整体酒窖定制增补协议》,约定,因甲方对原方案基础上要求变更,变更后产生部分费用,费用总价为17163元。甲方在收到此合同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原告委托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蓝郡名邸B7-106的酒窖室内空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2017年6月9日,该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验,结果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均不符合标准。
原告方分别于2016年4月5日、2015年7月24日、2016年8月13日向被告付款1.7163元、7.5万元、4.5万元,共计13.7163万元。
2016年9月14日,原告指定的负责人霍志军签署《美晶整体酒窖工程竣工验收单》。
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后撤回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美晶整体酒窖定制安装合同》及《整体酒窖定制增补协议》,内容和形式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本诉,被告虽提交原告签字的验收资料,但原告提交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酒窖室内空气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均不符合标准。因此酒窖内空气不合格必然导致酒窖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由此可知被告承揽竣工的涉案项目工程不合格。故根据合同约定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最终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除承担违约金外,并退还原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所安装的材料不予退还。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解除《美晶整体酒窖定制安装合同》及《整体酒窖定制增补协议》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中工程的总价款为167163元,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137163元。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需退还原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3432.6元,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137163元。
关于反诉,通过以上可知,被告承揽竣工的工程不合格,且被告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后,又撤回鉴定。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权主张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及支付违约金,本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解除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美晶整体酒窖定制安装合同》及《整体酒窖定制增补协议》。二、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3432.6元。三、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137163元。四、驳回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焦点为,上诉人提供的定制整体酒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能否进行正常使用?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432.6元及返还已支付款项137163元是否正确?双方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美晶整体酒窖定制安装合同》、2016年3月7日签订《整体酒窖定制增补协议》,酒窖工程名称为石家庄蓝郡小酒窖,总造价167163元,至2016年8月13日,被上诉人共计支付工程款13.7163万元。上诉人称2016年9月14日被上诉人签署《美晶整体酒窖工程竣工验收单》,应当认定涉案酒窖符合约定。被上诉人称验收单验收意见栏中是空白,没有载明合格或不合格,即未对涉案酒窖合格与否形成结论。被上诉人提交委托的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7年6月9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验,结果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均不符合标准。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一审提交鉴定申请后撤回申请,故其关于涉案酒窖质量合格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美晶整体酒窖定制安装合同》及《整体酒窖定制增补协议》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432.6元返还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137163元并驳回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路
审判员 李坤华
审判员 任 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