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18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194号卫东龙商务大厦B座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32025。
法定代表人陈善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6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5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8]60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