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63号
原告: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0854922W,住所地江苏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腾临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浦东新区新城镇港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93431976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腾临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严伟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