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97号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鹤墩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