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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97号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鹤墩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