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等与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21民初44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3幢14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周庄镇文化路博诚和谐园10#01(特色商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豫0421民初445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限额合计316950.64元。”2024年12月5日,某银行按照本院(2024)豫0421执保463号协助执行通知,对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在该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以316950.64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处理,冻结期限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对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在该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以316950.64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处理,冻结期限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2024年12月5日,某银行按照本院(2024)豫0421执保463号协助执行通知,对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在该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以316950.64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处理,冻结期限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2025年5月14日,汉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汉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解除上述已实施的银行冻结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原冻结限额316950.64元)。
二、解除对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原冻结限额316950.64元)。
三、解除对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原冻结限额316950.6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