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3幢14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223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163巷三楼,统一社会代码9134162358300083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