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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3幢14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223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163巷三楼,统一社会代码9134162358300083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