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23民初3032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3幢14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223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163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8300083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城关镇古城路与花桥路交叉口天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P39H5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豪置业公司”)、**天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豪置业公司、天佑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豪置业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7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2750元(合同总价2255000元的5%),以上合计987750元;2、判令被告天佑置业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中豪置业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一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园景天下智能化工安装工程项目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该工程分为三期,于2018年11月5日完成最后一期后竣工验收,且合格,后双方于2019年7月3日就该工程办理了工程结算,经结算确认工程合同总价为2255000元,已付工程款1380000元,剩余工程款875000元。因被告中豪置业公司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豪置业公司【案号:2021皖1623民初486号】。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中豪置业公司和被告天佑置业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天佑置业公司并向**县法院申请调解,自愿承担该承揽合同纠纷的还款义务,但两被告未能按期如约履行与申请人之间和解协议。原告认为,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中豪置业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两被告也未能及时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豪置业公司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被告天佑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豪置业公司、天佑置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6日,中豪置业公司与汉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现在的**科技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汉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承包**县园景天下小区智能化工程安装,承包范围是经中豪置业确认设计图纸和投标文件商务标清单报价范围,包括(不限于)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无线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心机房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室内外管线等。工程工期与其他工种紧密配合工期同步,确保验收。合同价款为2255000元,(一期580000元,二期820000元,三期855000元),合同工程款按照本期工程总额节点支付:①对讲门设备进场付至本期总价20%;②监控及其他材料设备全部进场付至本期总价40%;③本期全部安装结束付至本期总价70%;④本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本期总价95%;⑤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余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中豪置业公司在工程验收并正常进行满两年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无息。双方同时在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应积极协商解决,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2018年11月5日,远景天下一期、二期、三期智能化工程验收合格。中豪置业与上海汉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在的**科技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255000元,中豪置业公司已付工程款1380000元,剩余工程款875000元未付。
后**科技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豪置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案号为(2021)皖1623民初486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天佑置业公司自愿承担清偿中豪置业公司欠付**科技公司工程款义务,并请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科技公司(甲方)、中豪置业公司(乙方)、天佑置业公司(丙方)和**(**)签订和解协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承担乙方拖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875000元的清偿责任。丙方以本公司开发的**七星上郡小区5号楼401室,房屋面积为127.01㎡,现协商以7137元/㎡,折合作价人民币906470元,抵偿甲方工厂款。丙方保证于2021年3月21日前与**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协议并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丙方保证对所交付的房屋产权无争议,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限制,亦不存在其他法律上的瑕疵。该房屋折价款超过工程款部分31470元(即906470元-875000元=31470元),因**前期已支付被丙方人民币15000元,在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协议前,**需要把剩余差价16470元支付被丙方。丙方的上述清偿债务方式,视为对甲方清偿上述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工程款,甲方对此完全同意。若2021年3月22日前丙方与**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协议并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则甲方放弃要求乙方因承揽合同纠纷产生的违约金,并撤回由本院审理的案号为(2021)皖1623民初486号承揽合同纠纷之诉。撤回诉讼后该承揽合同纠纷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若2021年3月22日前丙方因任何原因,没有与**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协议并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则甲方可以请求**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号为(2021)皖1623民初486号承揽合同纠纷,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撤回对(2021)皖1623民初486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因天佑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于2021年3月22日前与**签订正式房屋购买协议并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科技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汉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汉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企业名称再次变更登记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科技公司按照中豪置业公司的要求完成**县园景天下小区的智能化工程,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科技公司完成**县远景天下小区的智能化工程经验收合格,中豪置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院对**科技公司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科技公司与中豪置业公司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应积极协商解决,违约方按照合同总价的5%承担违约责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中豪置业公司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255000元的5%即112750元的违约金。**科技公司、中豪置业公司、天佑置业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该和解协议。天佑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承担中豪置业公司拖欠**科技公司工程款875000元的清偿责任,未能于2021年3月22日前与**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协议并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按照该和解协议的约定,其对中豪置业公司拖欠**科技公司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75000元及违约金112750元,共计987750元;
二、被告**天佑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8元,减半收取6839元,由被告**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