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4090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3幢14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2237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163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8300083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城关镇古城路与花桥路交叉口天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P39H5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佑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1月2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